江苏省传统文化促进会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江苏省传统文化促进会(以下简称本团体)为适应各传统文化门类发展的需要,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,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处。为了加强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管理,保障本团体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0号)和(民政部令第38号)文件精神的要求,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,更好地激发本团体活力,充分发挥本团体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结合本团体《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、代表处,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以及会费收取标准。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发展本团体会员。开展活动应使用本团体名称全称(江苏省传统文化促进会XXX专业委员会),不得使用简写(江苏省XXX专业委员会)。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刻制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公章。
第三条 本团体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,统筹规划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。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不得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、代表处,更不得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的任何机构。
第四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社团管理规定和本团体章程,必须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、业务范围和本团体授权专业类别,制定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,其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实施前应报本团体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,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。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应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,不得开展与本团体批准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。
第五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涉外事务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审核和组织。未经本团体秘书处同意,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对外不得自行签订各种经济合同,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、担保等业务,如出现类似现象应立即停止,并由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发起人全权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。
第六条 不得将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变相转租、转借,不得将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托给其他组织运营。
第七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财务、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,分支机构,代表处不得单独设立对公账户,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开展的各项活动,必须在本团体的财务账目里体现。
第八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以本团体名义印发文件,应经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,并经本团体分管领导签发,复印件送到本团体办公室存档。
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代表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研讨会、举办论坛、内部培训活动,以及开展其他任何形式的学术研讨活动,不得违反八项规定,一经查实有违反八项规定,将追究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领导人和当事人责任。
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承接的研究课题,以及其他与赞助单位开展的合作项目,其协议需由课题委托方或赞助单位与本团体签署,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团体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,接受审计部门和本团体的监督。
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接受社会或企业捐赠、资助等,需报经本团体批准,纳入本团体账户统一管理。捐赠、资助经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、课题研究等社会公益活动。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不得私自接受捐赠、接受资助方提出的与学术交流、课题研究等社会公益活动无关的附加条件。
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购置资产,须严格遵守国家国有资产购置、管理的相关规定,资产属于本团体所有,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协助本团体做好资产登记、管理工作。
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聘请工作人员、租用办公场所须书面报本团体备案,聘请工作人员、租用办公场所及其他事项均由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有关手续。
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要及时向本团体提供一切活动信息,以及包括负责人及其变更情况在内的年度工作总结,接受年度检查,不得弄虚作假。
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依据本团体《章程》和本《办法》,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。
第二章申请成立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条件和程序
第十六条 传统文化门类众多,行业划分细致,建立的本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与本团体其他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名称不得重复。
第十七条成立分支机构、代表处需要有号召力、凝聚力的行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本团体分支机构,代表处工作、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骨干力量。
第十八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,代表处应由该行业人员提议,至少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会员、非遗传承人作为发起人,提出成立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申请报告,并填写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申请表,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,成立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目的、任务、必要性、活动范围和内容,报本团体秘书处审核提理事会通过。
第十九条为避免重复设置,本团体秘书处受理申请报告后,将有关材料报本团体分管领导审议,再提交本团体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条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设立的分支机构、代表处,本团体秘书处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,由本团体正式行文批复同意筹备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文件。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委员会,负责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筹建。分支机构、代表处首届会员的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0人。由筹备委员会提名,与本团体领导共同协商,提出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候选人的建议名单,报本团体秘书处会议审核批准。候选人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分集中,原则上发起人年龄超过60 岁不进入委员会。
第三章 任 务
第二十一条以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名义,根据本团体《登记证书》确定的业务范围以及本团体批准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专业范围,围绕本团体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,结合自身业务特点,确定具体工作计划,开展日常业务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 以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名义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,要将可行性报告报本团体秘书处审核,审核通过后,由本团体秘书处向外事部门申请,外事部门批准后,方可设施.
第二十三条以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,必须征得本团体书面批复,严格执行事前签报,事后报告制度。
第二十四条接受政府和本团体的委托,以本团体的名义承办大型公益活动,每年举办公益活动不少于1次。
第二十五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及时向本团体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建议。
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与本团体秘书处要保持工作联系,定期向本团体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。以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用章时,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填写本团体统一制定的《公章使用表》,写明事由、用途,由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,本团体秘书处才予以盖章。一事一议,以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名义举办的活动(包括涉外活动)和有关会议应提前10个工作日,报本团体批准。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。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事项应报本团体备案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成员单位由本团体会员单位和专家、学者组成。
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可以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,由本团体统一发放会员证,不得发放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会员证。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发展的会员按规定向本团体交纳会费,并可自愿向本团体提供资助。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不得另行收取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会员费。
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各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组成,每届任期与本团体任期一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(委员会)表决通过,并经本团体批准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三十条本团体各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主任、副主任,由各分支机构,代表处的成员选举产生,报本团体秘书处备案。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主任提名,报经本团体秘书处同意后,经分支机构,代表处理事会议确定后聘任。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
第三十一条 权力
(一)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;
(二)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;
(三)对本团体秘书处工作有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(四)以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;
(五)受本团体的委托,代表本团体组织、参加有关专业活动,公益活动。
第三十二条 义务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维护本团体章程和相关规定,执行本团体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支持本团体的工作,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;
(四)积极发展会员,每年为本团体发展会员不少于40名,壮大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队伍。
第六章 经 费
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
1、分支机构、代表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,其创收收入本团体原则上按照6:4返回各专业委员会,费用由本团体统一管理,但由本专业委员会、代表处专用,用于开展活动,返回情况一并写入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书。
2、分支机构、代表处、代表机构财务工作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其财务和资产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,并接受本团体财务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,代表处与本团体秘书处确定的合作项目,其责权、盈利分配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办理。
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、代表处财务每年的预算、决算接受本团体财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处对分支机构、代表处进行监督、指导和联系。
第三十七条同意筹备的分支机构、代表处三个月内没有完成筹备工作,原筹备批复文件自行废止。已成立的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;已刻制分支机构、代表处公章没有上交;以及发生其他违犯本办法的行为,本团体秘书处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回分支机构、代表处资质。对于专业委员会私自发放专业委员会会员证,收取会费没上交本团体者,本团体撤消该专业委员会。
其他未尽事宜以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0号)和(民政部令第38号)文件精神的要求和有关社团管理规定为准。
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本团体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。
江苏省传统文化促进会
2015年5月3日